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02执恢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合***公路引线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48605805。
法定代表人:张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5226442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增,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顾问。
第三人:驻马店市***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06269132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人驻马店市***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2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利用其子公司驻马店市***洗煤有限公司进行收付款交易,存在财产混同现象,申请追加驻马店市***洗煤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驻马店市***洗煤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驻马店市***洗煤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驻马店市***洗煤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2018)皖0402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