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民初147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合***公路引线旁(淮南化工机械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阶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樱樱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