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2721民初37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呼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玛县呼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住呼玛县。 被告***,男,1962年9月4日生,住呼玛县。 被告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呼玛县呼玛镇长征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25.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