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庆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庆民一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贤伟,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凤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中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晖,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男,因未出庭,其他概况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诉讼主体,致使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退还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8484元。
审 判 长  胡海陆
审 判 员  袁丽斯
代理审判员  傅 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军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