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路桥梁工程处

盘锦盈达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路桥梁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22民初263号
申请人盘锦盈达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道路桥梁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64万元。担保人王艳荣以其本人银行存款18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道路桥梁工程处的银行账户存款6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冻结担保人王艳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银联卡内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卡号:62×××76)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军
书记员 刘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