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81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交通枢纽国际物流中心综合楼一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党政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黑81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以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黑81执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