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7610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宁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中路西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大街西段74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科尼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大街西段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路西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科尼乐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3)陕0502民初7066号原告陕西中路西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科尼乐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用人单位陕西中路西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者***均不服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的渭高新劳仲案字【2023】105号裁决书,向本院起诉,本院应当并案审理。陕西中路西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立案缴费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的立案缴费时间为2023年10月19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陕0502民初706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