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2818号
原告:重庆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西门村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5775419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路西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大街西段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06866555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路西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