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路西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中路西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路西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路西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4)陕050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中路西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524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870元。 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保险、工商、民政、车辆、证券、自然资源、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等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EF××**、陕EE××**、陕EE××**的车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网络查控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无足额资金,已依法予以冻结。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辖区内无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路西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恒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