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辖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法定代表人:李檀,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后五风楼村
法定代表人:王声陆,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9民初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保滨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赵 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