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604民初5567号 原告: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一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5347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承建了被告的大庆油田供排水调度中心建设工程,该工程现已完工并完成结算,结算价格为1453470元,经双方多次沟通,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故未能履行支付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1年2月份承建了被告的大庆油田供排水调度中心建设工程(三通一平等),工程总造价为1453470元。该工程电气-高压、低压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9030元;水质化验三通一平工程造价136538元;钢顶穿路工程造价118837元;项目部维修4工程造价30103元;项目部维修1工程造价370150元;防水工程造价124381元;项目部维修-土建工程造价628228元;带压开孔工程造价26203元。案涉工程于2013年竣工,于当年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未能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因原告索要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工程结算书,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为被告的案涉工程进行施工,被告未给付原告的工程款数额等事实均无异议,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作为施工方为案涉工程履行了义务,工程完工并已交付使用,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3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1元由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涵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