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越等与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民初2846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原告:**越,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一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越诉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