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民初2846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原告:**越,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一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越诉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