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02执254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民终6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5月8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200.6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4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4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489元、医疗费326.04元,共计147011.66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100元,本院于2025年05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49121元,上述案款147021元已兑付于***,执行费210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