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802民初7314号
原告内蒙古顺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7号楼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PUG752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东阳光住宅小区1号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6339884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内蒙古顺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内蒙古顺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顺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