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11081号
原告:雷神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90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迈驰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天大天财软件大厦B南2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第三人:天津滨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幸福花园6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雷神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迈驰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