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雷神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迈驰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11081号 原告:雷神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90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迈驰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天大天财软件大厦B南2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第三人:天津滨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幸福花园6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雷神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迈驰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