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雷神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迈驰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4执3297号 申请执行人:雷神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90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迈驰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天大天财软件大厦B南22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第三人:天津滨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幸福家园6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雷神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迈驰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滨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04民初1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市迈驰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