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锦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锦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91执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锦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金阳光大厦B座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赣州锦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79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对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已经结算有300万元到期工程款在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上,且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直接在其公司账户上扣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上所有的300万元已到期工程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