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182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已故) 本院在执行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