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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立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7520财保1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地址: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房波堂,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良,鹤立林业局职工。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职北路696号。
法定代表人:何殿民,职务经理。
申请人鹤立林业局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XXXXXX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立即冻结,申请人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鹤立林业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位于鹤立林业局XXXX门市房XXX平方米一处;
二、冻结黑龙江省绥化农垦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XXXXX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
申请人应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会泉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