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

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民终41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和饭店六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上诉人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1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本案炉渣款及运费已经得到受偿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118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