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

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某某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民终41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和饭店六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上诉人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1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钱以本案炉渣款及运费已经得到受偿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榆林市秦通建工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118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闫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郝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