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9617号之一
原告:广州好档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光谱西路3号附属厂房208.附属厂房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3722286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世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洪福阁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92253Y。
法定代表人:龚宏。
原告广州好档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世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好档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好档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好档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78.82元,均由原告广州好档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