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2768号
原告:江苏华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三工业园北横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工业集中区19号,办公地址淮安市深圳路上成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夏方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明,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华西路井神大楼。
法定代表人:高超,该单位主任。
原告江苏华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需要进行疫情防控,故限制人员流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交通管控不能到庭参加民事诉讼,属于不可抗拒的法定事由,该案依法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白文君
书 记 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