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5民终3722号
上诉人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5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5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郑 佳
审判员 彭 晨
书记员 熊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