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525民初7891号
原告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作出(2020)豫1525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5民终3722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本院(2020)豫1525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连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项目标准化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双方因工程款支付、结算发生纠纷后,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2700000.00元,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予清偿。被告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有收取费用和与政府签订合同行为,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应当承担本案责任,原告可在有新的证据后,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4年8月4日,固始县人民政府与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产业集聚区招商项目合同书,约定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在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在固始县产业集聚区内进行工商、税务等登记注册,固始县人民政府提供建设用地。2017年3月1日,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标准化厂方钢结构施工合同》,2017年5月5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本次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总结算金额为2700000.00元。二、2016年12月30日,被告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收取原告通过马文杰交纳的项目公关费30万元,收据注明“兹收到马文杰先进电子固始生产基地部分工程公关费用”。2017年2月6日,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原告通过马文杰交纳的保证金20万元,注明为“马文杰固始先进电子生产基地标准化厂房工程保证金贰拾万元”。 2019年10月,固始县人民政府与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诉讼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产业集聚区招商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该判决确认被告深圳鸿途华邦投资有限公司在项目区域内建有大门楼、厂房部分钢结构框架及少部分下水道和厂区道路基础。上述工程中有原告施工部分。
一、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天内向原告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0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31。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被告河南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如新 审判员  曹阳阳 审判员  王 丽
法官助理刘双磊 书记员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