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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525民初6761号
原告河南中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受理费6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阳
书记员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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