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2民初2382号
原告湖南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雷锋村****。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诉被告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