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3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丽知初字第62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葛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万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湘
审 判 员  吴黄影
人民陪审员  张立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