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留生院村村民委员会与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12民初4083号
原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留生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留生院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2号蓝色智谷园区1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留生院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留生院村村民委员会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留生院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留生院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留生院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