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通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蓝姆拉机电工程(扬州)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8024号
原告:临沂市通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郑旺镇朱家郑旺村。
法定代表人:庞俊山。
被告:***机电工程(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陈沟村中心组**-203。
法定代表人:古小红。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被告:江苏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光伏路南、经六路****(28)/div>
法定代表人:王江。
被告: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孔家营村委会**v>
法定代表人:杨海兵。
被告:临沂凤贝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富民小区富林**楼****v>
法定代表人:周德军。
原告临沂市通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电工程(扬州)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凤贝塑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现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临沂市通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通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通华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成谷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