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05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5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世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