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5民初1938号
原告: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9688922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高密市良缘大酒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立新街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5MA3NF1DK4D。
经营者:***,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良缘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