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34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曲铁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恒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肖吉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榕,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思涛,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恒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双方就工程造价产生争议,原审法院以山东恒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市政工程决算书》案涉工程造价为4542911.09元,除去甲供材供材部分及已付工程款170万元,认定涉案工程价款220万元,属于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光龙
审 判 员 李灵福
审 判 员 杨继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蒙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