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4273号
原告:**财,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生,住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北京,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曲铁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群,海南本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财诉被告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财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判员 安国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