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桦凡锦五金产品经营部,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111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牛区桦凡锦五金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43号附38号。
经营者:***,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审被告: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孔家营村委会一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顺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成都市森宇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44号2栋3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牛区桦凡锦五金产品经营部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森宇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7民初14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7元,减半收取128.79元,由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