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刘杰木材加工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民终9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刘杰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富衣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沂晨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加州小镇购物公园4号楼1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顺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齐河鑫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恒利大道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刘杰木材加工厂及原审被告临沂晨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齐河鑫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302民初1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0元,由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