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龙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26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龙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龙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826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龙顺置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