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财保16号
申请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跃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8905992U。
法定代表人:段斌,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滕州市翠湖小区11号楼。
申请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滕州市塔寺北路东侧、北辛路南侧家乐园小区7号楼-8号楼之间5号营业房(房产证号:20××**)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滕州市塔寺北路东侧、北辛路南侧家乐园小区7号楼三单元(房产证号:20××**),保全价值共计6327187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滕州市营业房(房产证号:20××**),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滕州市(房产证号:20××**),期限为三年;
三、以上保全价值共计632718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国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