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民初499号之一
原告: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跃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8905992U。
法定代表人:段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志,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45元,由原告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裕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郭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