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
法定代表人:段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21)鲁040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9200.2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房永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