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

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终1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福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81749171H。
法定代表人:张兆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振,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跃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8905992U。
法定代表人:段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伟、胡永志,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兴集团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慧
审判员  李帅
审判员  单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艳飞
书记员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