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乾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洪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山东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英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乾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鲁1402民初435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判决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东
审判员 李亚辉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