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1748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胜,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赵庄村南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芦英辉,董事长。
被告:芦建彬,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建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吉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