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3民初100号
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工业园区开发六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赵庄村南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芦英辉,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新兴路南侧鑫盛工业园三期一号。
负责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无棣县锐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