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160 3155天安公司(撤诉) Windows用户 2 9 2016-10-20T08:35:00Z 2017-03-27T02:28:00Z 2017-03-27T02:28:00Z 2 75 431 mt 3 1 505 12.00 false 17.55磅 13.7磅 0 2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CN X-NONE /*StyleDefinitions*/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qformat: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5.4pt0cm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终2473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4号楼3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2月8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5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 审判 审判***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