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300号
申请人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永兴南路19号8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8981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KB1-19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6139X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6号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2135265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八十八万六千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