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5122号
原告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永兴南路19号8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898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KB1-19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6139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6号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213526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15元,由原告江苏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