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02执106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802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24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33653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400元。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40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