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

陕西三轩鸿顺商砼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02执146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三轩鸿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10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三轩鸿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三轩鸿顺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7522.55元及利息(以517522.55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300元、执行费7620元。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762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民路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