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497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长泰国际酒店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枫叶新都市C7号楼D座1402号。
被执行人:***,女,1960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枫叶新都市C7号楼D座1402号。
被执行人:陕西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03民初699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由于履行期限过长且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协议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103执497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